+ 信息论文: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

1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证监会对外印发了《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通过一、两年的努力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意见的主要精神是在原有框架基本保留的前提下,形成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为第一层次,用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主要披露类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简称《编报规则》)为第二层次,涉及《内容与格式准则》在特殊行业以及特殊环节等的具体运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解答》(简称《规范解答》)为第三层次,是将实践中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归结成文,公诸于众;《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简称《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为第四层次,涉及实际操作中意见的总结以及违规案例的公开。应该说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建设与我国核准制的实施不无关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必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要求日益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的形势下,管理层加快了完善创业板市场规范体系建设的步伐。然而,《意见》设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四个层次针对主板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占比很大,涉及创业板市场的规范目前仅限于《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创业企业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个文件,其他层次显然没有针对创业企业的特殊规定。
创业板市场制度的设计上应该既有对现行主板市场成功经验的保留,又有对主板市场的创新。而作为一种规范,稳定是相对的,更重要的是体现前瞻性。因为只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事先设计应对之策,规范才能实现相对稳定,否则事到临头才考虑解决办法,多少显得有点亡羊补牢的意味。因此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应该包括四个层次,除了第一层次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外,还需要大力加强第二、三、四层次的建设,创业板市场只有建立起既有正向规范又有逆向规范的框架体系后,才能有效地指导创业板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减少暗箱操作,保证同类信息可比而且可靠,以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效用性。

2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治理
创业板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股份的相对集中和家族式的管理在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为了防止控股股东管理层股东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国际二板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其作为严格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质量相关在涉及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以超然的身份影响其他董事对公司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管理层操纵公司行为,如创业板市场规则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和考核以及关联交易等须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公告,这样有利于董事会决定的公允,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我国创业板咨询文件中因此也提出创业企业中至少应有两个独立董事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外二板市场还要求上市公司要有强而有力的公司内控系统,如香港创业板要求公司聘任一名专职合格的会计师,监管财务成立监察委员会,监督企业执行上市规则的要求。成立审核委员会,关注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则要求等。目前我国审计委员会有点类似香港的审核委员会,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这些设置无疑增加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提供信息的质量。

3完善法律法规,遏制会计信息披露造假现象
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拥有数量众多的投资者,一旦发生违规会计信息披露,受害的将是广大投资者,尤其是势单力薄的中小股民。由于中小股东受自身经济实力和诉讼成本的限制,当其自身权益受到来自上市公司方面的损害时,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东集体代位诉讼权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原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是值得尝试的一项措施。
当然,打官司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此,要制定具体的法律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行《公司法》虽有条文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构成的侵犯,往往成为既成事实。因此,改变中小股东目前只能“用脚投票”的状况,迫切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和制度。建议在证券市场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对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以及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再构建基金会制度,以落实股东诉讼代位制。

4加强监管,提高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
任何一种信息披露制度都只能是从制度空间上压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可能性,要真正使信息获得充分、有效地披露,则需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这才是标本兼治之策。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也是相当明确和具体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不能完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质性披露,特别是临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性,与市场信息有效性的要求相比存在更大的差距,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份的关联交易、投资收益等财务信息披露也不够具体,而监管机构相关的具体监管手段对这类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彻底现象又缺乏较为深入的调查和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造成目前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缺陷。由此可见,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只是提高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第一个层次,更深的层次应该属于在制度建设基础之上的监管手段建设,只有监管形式和实质并重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市场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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